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重要意义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近年来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通知》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的工作部署要求,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是,切实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我国仍处于城镇化的高速发展阶段,新就业大学生、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主要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一些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新市民多,住房租赁需求旺盛,城镇居民家庭租房比例高,但也存在着租赁房源总量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租赁住房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房问题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加快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问题,帮助新市民改善居住条件。
三是,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机构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较快,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在加快转型,积极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加快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转型升级,推进“购租并举”,更好地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亮点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借鉴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充分发挥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作用的经验,《通知》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稳定租金和租期,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同时,《通知》坚持市场化方向,鼓励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二)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解决住房租赁市场中存在的虚假房源、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引导存量出租住房规范经营,增强群众租房的安全感和稳定感,让群众安心租房,《通知》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搭建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住房租赁行为监管,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
(三)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支持政策。
《通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中提出的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并做了进一步细化。
土地政策方面,鼓励各地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金融政策方面,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 资信托基金。
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在新建或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工商登记、租住人员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求各地梳理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探索实施并联审批;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公安部门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三、积极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要选取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向全国推广。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会同有关部门选取了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武汉、成都、沈阳、合肥、郑州、佛山、肇庆等12个城市作为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单位。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