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TSG2016-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建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看守所、拘留所工程,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新建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看守所、拘留所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5〕131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资金来自铁路总公司更新改造计划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全额,招标人为呼铁局工程管理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新建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看守所、拘留所工程,看守所监舍楼地上一层(局部二层),建筑面积5900㎡;综合楼为地上二层,建筑面积1500㎡;拘留所综合楼为地上三层,建筑面积1800㎡;接待厅为单层,建筑面积80㎡,通信、信息接入既有铁路通信、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工程。
计划工期12个月。
招标范围为本项目全部工程施工,全部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号GAGCSG-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需有在近三年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不少于三项,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必须具有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人必须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投标人需具备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报批的能力,并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13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92号(呼铁局科技大厦)403室,持单位介绍信、资质证明、******、交款凭证复印件、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见附件1)及呼铁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企业、法定代表人均需开具)的原件(查询须知见附件2)。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设计资料押金2000元,在退还设计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6年2月4日9时00分至2016 年2月4日10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2月4日10时00分,地点: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04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网址:/)、铁路建设工程网(http://www.rebcenter.com.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呼和浩特铁路局工程管理所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92号(呼铁局科技大厦)
邮 编:010050
联 系 人:叶玉竹
电 话:0471-2243587
传 真:0471-2243587
附件1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 、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须 知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是指呼铁检察机关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铁路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呼铁检察机关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具体查询须知如下:
一、受理查询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呼铁检察机关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
二、应当交付的材料:
单位查询: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被查询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被查询人******原件及复印件。
3.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正反面)复印件;
5.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人签字、盖章);
6.经办人******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查询:
1.申请人******原件及复印件;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明以及复印件。
三、查询内容:
1.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2.刑事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3.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四、查询服务:
查询受理由业务发生地铁路检察院承担。申请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可就近选择呼铁检察系统的基层院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查询。
单 位
联系电话
单 位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0471-2242168
0471-2243597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0471-2246753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0472-222780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0474-224218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18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18号;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195号;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前进路83号)
注意事项:
1.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同一申请在两级铁检院的查询结果相同。
2.申请单位对查询结果的处理实行自主原则,但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二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4.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在三十日内反馈提供受理查询的铁检机关。
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因我单位于_年_月_日在__省__市参加________工作,根据________(招标方等)的要求,特向贵院申请查询________(单位)组织机构代码:_____,法人代表____******号:_____,项目经理____******号:_____(无此项内容可不填) 近__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特向贵院申请查询____(本人姓名)******号:_____近__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